赵枫生 (资料图)
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于振宇 通讯员曾妍 刁俊军)记者从衡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今天上午,该院对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宣判判决书全文如下:
2014年11月2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衡阳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赵枫生在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1组租住房上网时,看到新闻报道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申明对北京天安门广场金水桥汽车爆炸事件负责后,赵枫生当即写了《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主要内容是:一、认为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的汽车爆炸死亡人数不是很多,对于在本次事件中伤亡的平民不必内疚;二、谣传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下次攻击对象是人民大会堂,认为影响力不够,攻击目标应改为中南海,各地省委、省政府,官员及富豪,让大陆富人逃离,工厂垮的多,才能促使中国经济更快崩溃,促进中国共产党政权垮台;三、提出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走出族群圈子,加强与藏人合作,只要是对中共政权实施了暴力袭击的人员,应大胆宣传对此负责。赵枫生将该“公开信”的中文内容用网页翻译功能自动翻译成英文、阿拉伯文后,将该“公开信”分别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三种文字表述,在互联网上通过其注册申请的电子邮箱以群发的形式发送给不特定的多个电子邮箱,网友唐荆陵等对该“公开信”予以了回复。后该“公开信”被境外网站刊登出来。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枫生在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联合村一组的租住屋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衡阳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枫生因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书写并通过其电子邮箱在互联网上传播煽动具有以暴力恐怖袭击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赵枫生针对北京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在互联网上公开煽动采用暴力恐怖袭击方式颠覆国家政权,为恐怖组织出谋划策,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湖南衡阳一男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