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大漠鱼
12月16日早上9点时分,咸阳某小学教师罗老师接到警方电话:你女儿张某某坠楼身亡了。警方称,坠亡事件发生在当天凌晨5点左右。
张某某15岁,今年9月份以中考605分的成绩入读咸阳某中学重点班。噩耗传来,罗老师根本不能接受女儿去世的事实。她称,“头天下午5点多还到学校给女儿送衣服和生活费,当时女儿高高兴兴的,怎么转眼工夫人就没了?”.
罗老师称,事发一个礼拜了,可是警方一直拒绝家长见孩子遗体。警方还说女儿留有遗书,但也一直不让看。而张某某的表姐表示,警方不让看遗体,并让家属签署一份“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的内容为让家长承认孩子的死亡系本人问题导致,与学校无关。“不签就不让见(遗体”)。
警方否认“签署责任认定书”的说法,并解释不让家属见遗体,是因为的担心家长到时候情绪激动,不小心破坏到遗体,影响下一步的尸检。
孩子在校读书期间莫名其妙地死了,死后家长连孩子的遗体都看不到。而警方拒绝家长见遗体的理由是“担心遗体遭到破坏”。这样的理由能不能成立暂时不下判断,但依据惯常使用的说辞“家属情绪稳定”上分析,至少家长不会在未找到孩子死因之前去破坏遗体。我想,作为老师的母亲和做公务员的父亲,这点基本常识应该还是有的。
另外,尽管警方否认了死者表姐的说法:“签署责任认定书后才能见遗体”,但我想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相信的。原因也简单,第一、如果没有这一情节,死者的表姐给她120个胆子也不敢栽赃警方。第二、从不让见遗体到要求签署责任认定书,逻辑上是通顺的。第三,孩子是父母的孩子,无论如何他们都有权利看到孩子的现状,警方“担心孩子遗体遭到破坏”的说法不仅没有体现出最基本的人情味道,更显逻辑混乱。第四,就算看不到遗体,连遗书也不能看吗?所以,遗书是否存在,现在都得打一个问号。
当然,任何人都没权利干扰警方破案,问题是从目前披露的这些情节上看,警方的做法是否有点苛刻?
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首先需要对家长做出解释。而自从警方介入后,所有的问题都成了家长与警方对话,这就有些奇怪了。作为一个案件侦查机关,难道不应该就问题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的了解?而这些了解,显然需要从学校入手。但很遗憾,至今我们没看到来自学校方面的只言片语。
我想,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出了这样的人命案,警方应该会在最有效的时间内锁定证据。案发一周了,张某某同学坠亡后的死亡特征警方应该已经掌握,而且还有遗书相佐证,这个时候还不让家长看孩子的遗体,究竟是担心遗体遭破坏,还是担心家长看到什么?莫非家长还会有意破坏遗体,阻止还原事发真相?
关于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的事件并不少见,但在这样的悲剧面前,人们总能看到“家属情绪稳定,事情得到妥善解决”的完满结果。不觉得这样的结果,少了很多人性的味道和法理的严谨?
就在三天前,媒体爆出商丘市虞城县实验中学14岁男孩小迪“上厕所死亡事件”。事发后,学校和警方认定,小迪是突发意外疾病死亡。而不满意该认定结果的家长去学校维权,却被警方以“行为过激”为由控制起来,最后在警方的协调下,学校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之后警方放人。不料时隔不久,事件真相发生了180度的逆转。小迪下葬后再被家属开馆送检验尸,尸检的结果却是“小迪因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
对此事件,我在第一时间写了评论文章发表在本公号上(微信公众号:思享一角),想不到不大工夫就被系统删除,删除理由是:“由用户投诉并经平台审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谁在投诉,不言而喻,有没有违规,大家各自也心知肚明。不可明言的咱不再说,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涉案执法机关明显拒绝舆论监督,或许这才是最可怕的。
其实,我想任何人对执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不会产生天然的抗拒情绪,毕竟在很多问题上,我们还需要依靠执法机关来保障自身权益。但是,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我想每个人都有权利,甚至有义务履行监督之责,不是吗?
就咸阳15岁女生坠亡事件,公安机关拒绝家属探看孩子遗体的理由肯定是有问题的。我想公安机关也不会以这种带有疑问的理由,给自己的执法行为设堵吧!
孩子在校莫名其妙死亡事件,已经发生了好多。如果不去正视问题的根源所在,总是以息事宁人的办法去消解舆论热度,只会让悲剧继续。我想,这不是人们想要看到的结果,而这些“人们”中包括普通百姓,也包括执法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