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天平南阳”消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一案。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妻、其子、其第、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检此前发布消息称,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之后,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道德败坏。
郭有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郭有明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个人简介:
1978年02月至1982年01月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农田水利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学习
1982年01月至1984年10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技术员
1984年10月至1989年05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副团长、党委委员
1989年05月至1993年02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二团团长、党委书记
1993年02月至1996年08月湖北省水利厅政治处主任、人事劳动处处长(期间:1993年02月至07月湖北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6年08月至2000年06月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年06月至2003年07月宜昌市委副书记
2003年07月至2004年0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4年02月至2008年0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4年10月至2004年11月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市长发展研究班学习;2006年03月至2007年01月,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2007年06月当选为第九届省委委员,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中组部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举办的“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现代化工业发展道路与传统工业改造专题研究班学习)
2008年02月至2008年03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8年03月至2011年08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8年09月中央党校秋季第2期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2010年09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青年干部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学习)
2011年08月至2012年0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1]
2012年07月至2013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