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是深改委成立以后的第一次会议,它的前身就是大家都熟悉的深改组。这次会议的主持人是深改委主任习近平,深改委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于公安机关特别重要的两大改革文案:《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
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要根据公安机关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尊重警务技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扩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
延伸阅读
一、人民警察体制改革是公安改革的深化与拓展
公安和警察不是一个概念,公安改革并不等同于人民警察体制改革。
从组织结构上看,公安并不能涵盖警察的全部,除公安警察外,还有国家安全、监狱、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警察。
从概念内涵上看,公安是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是管理机构。警察是执法力量,是实战部队,是职业身份。
因此,公安改革与人民警察体制改革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公安改革中虽涉及到部分警察体制改革内容,但代替不了警察体制改革。如果没有警察体制改革,公安改革也是不完善的,是有局限性的。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高度重视,对公安队伍建设十分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并就深入推进公安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但改革没有终点,改革永无止境,改革永远在路上。只有把公安改革和各项司法改革与人民警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一并推进,才能互相促进,取得预期成果。
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承担着保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要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只有队伍的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才能履行好各项职责和使命。随着公安改革和其它各项改革的深入,人民警察体制改革势必提上日程。
由于目前我国警察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局限性,人民警察体制改革并非在公安部层面上能够很好解决,需要放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顶层设计。
二、人民警察体制改革的五大方向
第一,对人民警察的性质要有更加清晰明确的定位。
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同志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人民警察武装性质主要体现在: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警察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对付恐怖事件,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长期以来,在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在生活中,人民警察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军不民的身份尴尬。从编制上,人民警察被纳入政府系列,按照机关公务员身份管理,工资福利待遇与机关工作人员基本相同。从这个层面上看,是属于“民”的群体。但从人民警察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来看,从人民警察所承担职责任务的特征来看,从社会对警察的认知以及国际惯例来看,人民警察“军”的性质特点体现得更为突出。
人民警察是和平时期牺牲流血最多的群体。据公安部统计,仅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4599名民警因公负伤,438名民警壮烈牺牲,牺牲民警平均年龄46.3岁。可谓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即使在战争或某些特殊状态下,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警察与军队都是并肩作战的关系,虽分工不同但执行同一任务。1989年,公安队伍和军队、武警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执行了北京戒严任务。警队也是除军队外唯一承担联合国维和任务的武装力量。从2000年1月12日中国首次向东帝汶派遣维和警察以来15年间,中国共向东帝汶、波黑、利比里亚、阿富汗、科索沃、苏丹、海地、南苏丹、塞浦路斯等9个维和任务区,派遣维和警察2138人次。
从历史的角度看,警察与军队同宗同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从军队分工分离出来的产物。世界各国最初都是军警不分的,警察随着法制社会建立而产生。警察与军队的职能都是保卫国家、保卫政权、保卫人民,在这一点上没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于军队主要任务是攘外,警察主要任务是安内。由于分工不同,执行的具体任务不同,人员编制、武器装备、执行任务方式也有所区别。军队执行任务主要是战争方式。警察执行任务的方式较军队则复杂得多,平时包括管理教育、行政处罚、巡逻防范、警卫看守等多种方式,但也会面对暴力恐怖、杀人抢劫、爆炸枪击、群体暴乱等严重刑事犯罪,必须采取武力方式。由于面对敌人不同,警察装备大多为非杀伤性武器和轻武器。警察与军队在作战方面的区别的主要是规模、烈度、强度的不同。而这并不影响警察的武装性质。如同古代军队虽使用大刀、长矛、弓箭,不能与现代军队的飞机大炮相比,但不能因此否认他们的武装性质。
武装是人民警察性质的根本特征,人民警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上看,人民警察与军人并无本质区别。但警察就是警察,既不同于军队,又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虽然具有武装性质、军事特征,但警察具有独有的性质定位,既不能纳入军队系统来管理,也不能纳入行政机关来管理。对人民警察的性质必须予以科学的阐释与理解。
第二,建立国家统一人民警察管理体制。
人民警察由不同部门各自管理,不符合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不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建设,不利于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管理体制,设立国家最高警察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各系统、各部门、各地方人民警察,做到统一队伍建设标准,统一纪律管理标准,统一内务要求标准,统一教育训练标准,统一装备保障标准。
国家层面的中国人民警察领导机构,可称总署或总部,作为管理指挥全国人民警察的最高机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人民警察署(或指挥部)。下设总队、支队、大队、分队。
第三,警察编制模式去机关化。
长期以来,人民警察编制与公安机关混合不分,实行局、处、科、所的机关化模式,与人民警察的性质极不相称。千人处、百人科的行政体制,与人民警察所承担的战斗任务极不适应。警员与军队干部使命任务相同,工作强度工作风险相似,但在工资福利待遇上存在巨大差距;警察编制行政化,执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职务晋升空间受到极大局限;与公务员享受相近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强度职业风险却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导致警员普遍心理失衡,严重影响队伍稳定。警察编制模式的机关化还阻碍了对人民警察待遇的改善和提高。由于同属行政机关编制,国家每每欲提高和改善警察的福利待遇,都会受到政府其它部门的攀比牵制,也会受到有关法规制度及政策的掣肘。近年这种状态虽有变化,但并未根本改变。
施行机关与警队分开的编制模式势在必行。要把警队编制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并明确职责分工,行政管理性职能归机关,执法实战性功能归警队。国家单列人民警察编制,不再纳入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编制序列。实行总队、支队、大队、分队的警察建制,不再与政府机关行政级别相对应,制定符合警队管理特点的职级结构。警察职业的高风险、高强度,与其它政府部门完全没有可比性,将人民警察在编制体制上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才能建立一整套适合人民警察特点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福利待遇体系。
第四,警察身份定位去文职化。
由于警队机关化,直接导致警员自身定位文职化,与警察性质严重错位。厚文薄武顺理成章,技术技能训练缺乏,应对各种刑事犯罪、暴力侵害的本事不足,战斗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期待,警员无谓牺牲现象经常发生。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力,有权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警察与其他管理方式的最大区别。警察文职化,便失去警察存在的意义。警察文职化,也使社会对警察权力产生误解,对警察依法使用武力进行妖魔化渲染,不配合警察执法,甚至对警察进行寻衅滋事,警察权威受到极大挑战。这不仅是国家与社会的悲哀,也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面临的巨大风险。
我国警察必须彻底改变文职化形象,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现象,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警察的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工作模式需彻底改变。警队要调整编制,大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增强一线警队实力,改变警队头重脚轻的不合理状况,全面提升警队战斗力。
警察的工作岗位不应该在办公室、会议室,而是应当在刑事犯罪现场,在需要整顿的治安乱点,在任何有隐患、有危险、有违法犯罪的现场,在人民群众需要的任何地方。警员在一线工作时间应占到全部工作时间80%以上。
警察要加强战术技术技能训练,做到能文能武,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战斗力。要会打枪,熟练使用各种警械具,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制服犯罪。要掌握解救人质、制止暴力恐怖犯罪、处置群体闹事、部署重大安全保卫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战术战法、技术技能。警察装备要适应实战需要,能够有效地保护警员人身安全,满足应对各种急难险重战斗任务的需要。
第五,警察职责任务去杂役化。
警察承担大量非警务职能任务,不仅分散警力,导致警力紧张,也因滥用警力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干群关系紧张。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政府行政管理事务,动用武装性质的警察介入,也给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警察职责任务的杂役化,不仅有政府滥用警力的原因,也有机关与警队编制不分、职责不分以及警队编制分工不合理的原因。要把与人民警察性质不符的职责任务从警队分离出去,该归机关的归机关,该归政府其他部门的归政府其他部门。凡与警察职能无关以及并非直接威胁国家安全、政权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纯属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类事务,都应从警队职责任务中分离出去。如限制养犬管理,应该由城管部门负责。户籍登记、证照办理、出入境审批等行政管理、行政审批事务,在机关与警队从编制上分离后,划归机关职能。
警察职责由法律规定,警队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滥用权力,下令警队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任务。对滥用警力的地方政府和个人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三、人民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三大突破
1、改革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体制
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职责任务需求,全国人民警察应实行统一体制、分块用警、分级指挥的管理指挥体系。
(1)统一体制。设立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管理机构,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建设一支听党指挥、忠于人民、有战斗力、不辱使命的人民警察队伍。
(2)分块用警。各省级行政区设立地域性人民警察领导机构,在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并依法指挥本地区人民警察的各项业务工作。对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的人民警察实行派驻制,业务工作由驻在单位领导,队伍建设接受人民警察领导机关统一管理。国家安全部门的人民警察在国家最高人民警察机关领导下,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人民警察领导机构统一管理。
(3)分级指挥。在分块用警的同时,警队内部实行分级指挥的管理体制。各级警队以驻在部门、地区任务为主,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由本级警队指挥。上级警队根据任务需要,对下级警队具有指挥权,负责跨地区执行任务中的异地用警、协同作战、统一行动,加强不同地域、不同部门警队之间的协同合作,大力提高防范控制打击能力。
2.改革人民警察的干部人事制度
把警察编制从公务员中分离出来,不再列为行政机关编制。公安机关与实战警队应分别列编,公安机关主要承担调查研究、行政管理、行政督察、行政审批、建章立制等职能,并代表政府领导警队的工作,向警队下达任务。实战警队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警队政治、业务、装备建设,指挥各级警队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其他用警各系统、各部门参照这一模式管理指挥。
强化党对人民警察队伍的绝对领导,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为听从党指挥的无限忠诚的可以信赖、可以依靠的队伍。实行党委制,将政委一职改设为党委书记,明确党委书记为各级警队首长,加强党委对警队的政治领导。总队以上警队党委设立党委办、组织、宣传、干部等部门,支队一级党委设立综合办公室,作为党委负责领导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大队以下只设专职书记,不设专门机构,可配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实战警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统一名称,制定标准,大部分编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小部分编制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变通。
人民警察职级结构应脱离一般行政机关职级模式,增加职级层次,不与政府公务员职级简单对应。全国人民警察最高首长应由副国级官员担任,省级警察首长职级应相当于同级行政副职。警察首长一般应由公安厅局长兼任。可有计划地选派军队相应级别干部担任警队政工类、后勤保障类、以及部分勤务指挥类岗位,以加强警队的准军事化管理。内部单位保卫,可实行公安机关派驻制,以“公安特派员”称谓身份入驻责任单位,享受派驻内保单位下属职能部门正职待遇,负责指导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改革警员招募制度,不再按公务员考录办法吸收人民警察。根据不同警种实际需要,采取自己培养和社会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招募不同学历层次的警员。部分岗位吸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入警,由省部级警察学院培训一年正式加入警队。部分岗位由公安机关所辖警察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实行入学即入警的办法,经两至三年学习考核合格,在取得大专学历同时加入警队。如侦查、预审、法制以及各级领导机关岗位以前一种途径招募为主,交通、巡警、特警等可以后一种途径招募为主。
为辅警、文职制度立法,解决辅警、文职身份尴尬和职务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实施的辅警、文职制度均为地方自行制定,缺乏全国统一规章制度,存在辅警、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福利待遇低下,缺少职业发展空间,职责权力缺乏法定依据,容易产生执法身份质疑等尴尬问题。应制定统一的文职、辅警制度,明确身份性质,规范职责任务,保障福利待遇,并开辟渠道,成为人民警察的重要来源之一。
对警衔制度进行必要调整改革,使其更好地为完成职能任务发挥积极作用。警衔应主要用以明确上下级关系,满足协同作战、异地用警和执行勤务需要。为此,应改变警衔只体现级别资历的现状,将现行警衔改为职务权责警衔、专业技术警衔、非领导职务资历荣誉警衔三种,并加以明显区别。
对警衔标志进行必要调整,不仅明显体现职级区别,还要明显体现同一职级资历区别,同一资历职级区别,佩戴职务资历荣誉标志。警号改为姓名牌,解决由于警号流转无法准确判断警员真实身份的问题。
3.改革人民警察福利待遇保障机制
设立国家警察日,提升人民警察社会地位,增强人民警察社会荣誉感。
建立有别于一般公民的警察医疗保障制度,开通人民警察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
建立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根据警察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较政府公务员提前退休,退休后待遇高于政府公务员。
建立单独的警察工资制度,落实中央关于警察工资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部队的要求。略是一个什么标准?如何予以量化?按说文解字的释义,略是稍微之意,略同之意,即大致相同,稍有差别。如此理解,恐怕低于部队百分之十即不能算“略”,百分之七、八也很勉强,不低于军队工资5%的标准,恐怕才能称之为“略”,百分之二、三才更名副其实。
对牺牲人民警察遗属,国家要建立保障机制,保证遗属生活水平基本不下降,并在老人养老待遇、子女就学就业待遇方面予以政策照顾。
警察装备、财务保障应由中央财政和相关系统、部门和地区共同负责。中央财政保基本,地方、部门财政保任务,单独预算,单独列支。要加强警用武器、警用装备的开发研究,提高警用武器、警用装备的科技含量,制订规划,早日达到世界一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