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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三个月在理发店充卡24万

日期:2025年02月13日 10:30 来源:云头条 作者:佚名


原告:宋某,男,1975 年生

被告:某某公司 1,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被告:周某,男,1991 年生,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

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1向宋某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用10万元,周某对上述应承担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宋某是一名程序员,因妻子在被告处办了一张理发卡,遂到被告处进行理发,本来仅仅是去理发,但是被告店里来了位养护头皮的师傅,声称宋某是因为头皮油腻导致的脱发,便动员 98 元体验一次头皮养护,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理发过程中一直动员,宋某不胜其烦,遂同意消费体验一次。

而后,宋某再进行理发消费时,被告的店员又声称药水有防脱发等功能,动员宋某使用,在未明确告知药水价格的情况下,擅自给宋某加了几瓶药水,到结账时,被告要求宋某支付三四千元的费用,宋某这下犯了难。

这时,店员声称如果充某 16800 办卡,可以使用 10 次,本次免费,就这样,宋某开始了第一次 16,800 元的充某。

宋某到店理发时,被告店员都会不停动员宋某做推拿、做按摩、做保健,和店员熟悉后,又会要求宋某帮忙充某冲业绩,在短短三个月内,宋某共消费了近 24 万元。

大量的充某都是在宋某未消费完的情况下,被告员工又推介进行充某的。

由于宋某无力承担,遂透支信用卡和向银行还贷,但造成的窟窿实在太大,最后宋某不堪重负,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被告门店退款,由于时间紧,宋某计算消费金额时,仅统计到了19余万元,宋某要求被告按照消费明细统计消费次数,并将剩余未消费的款项全部退回,但被告表示测算下来,仅能退回 11 万元,宋某多番考量,迫于还贷压力,暂时先接受了 11 万元的退款。

然而,宋某发现被告却某在重大的不诚信行为,实质上,宋某的消费远不止 19 万余元,而是 238,398 元,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退款价格显然不合理,宋某又至被告门店理论,并经公安机关建议可以前往被告所在地司法所对已消费项目进行核价,但被告予以拒绝,无奈,宋某只得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审理查清宋某消费的具体名目以及价格,并向宋某退还未消费部分的剩余价款。

被告某某公司1、周某共同辩称:

对双方服务合同已解除没有异议,被告的责任主体亦无异议,但双方已 在 2023 年 9 月 8 日签订协议,约定后续任何问题与门店无关,宋某没有权利再向法院起诉,故要求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对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亦有异议,即使存在返还,也应以报告给出的两种方案中被告证据前提下的明细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宋某自 2022 年 10 月开始,在被告某某公司1处进行消费。

据宋某称,其最初仅接受理发服务。随后,在被告店内员工的推荐下,宋某体验了一次 98 元的头皮养护项目。

此后,宋某多次前往某某公司1消费。在消费过程中,被告员工多次向宋某推荐头皮养护、防脱发药水、推拿、按摩等服务项目。

在随后的三个月内,宋某多次在某某公司1进行消费和充某。

期间,被告员工以冲业绩等理由,多次动员宋某充某。

多数情况下,宋某在尚未消费完前次充某款项的情况下,又进行了新的充某。

根据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消费凭证,累计充某金额共计 238,398 元。

2023 年 9 月,宋某以无法承担高额消费,透支信用卡并向银行贷款,经济压力较大为由,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被告门店,要求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宋某当时仅初步统计消费金额为 190,000 余元,要求被告提供详细的消费明细,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被告表示只能退还 111,120 元。

双方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签订退款协议,明确“宋某在芈娜娅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到 2023 年 9 月份一共消费 193,700 元,退款 111,120 元,后续任何问题与门店无关……”。

事后,宋某通过详细核算,发现其实际累计消费金额为 238,398 元,认为被告退款金额与未消费款项不符,退款金额明显不合理。

宋某再次前往被告门店,要求提供详细的消费明细,并退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被告拒绝提供进一步的退款,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约定后续任何问题与门店无关,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经宋某申请,依法委托某某公司2对宋某持有的被告某某公司1“芈娜娅护肤造型 SPA 消费卡”的具体消费项目金额进行评估,沪达资评报字(2024)第F017号鉴定报告结论为:

宋某证据前提下消费项目金额评估价值 54,594 元,御膜消费单价 332 元、余 12 次,淋巴排毒 10 次、消费单价 620 元、消费 3 次,年卡 48 次、剩余金额 43,750 元、消费 6 次,淋巴排毒 10 次、消费单价 880 元、消费 1 次,静满月大年卡、消费单价 2,471 元、消费 4 次,扁平疣臀腿、消费单价 1,000 元、消费 3 次;被告证据前提下消费项目金额评估价值 83,371 元,御膜消费单价 398 元、余 12 次,淋巴排毒 10 次、消费单价 680 元、消费 3 次,年卡 48 次、消费单价 3,520 元、剩余金额 28,880 元、消费 6 次,淋巴排毒 10 次、消费单价 980 元、消费 1 次,静满月大年卡、消费单价 4,267 元、消费 4 次,扁平疣臀腿、消费单价 1,760 元、消费 3 次。

另查,沪达资评报字(2024)第F017号鉴定报告中宋某的证据为顾客档案表、护理记录、消费记录等,被告的证据为店中张贴的活动特惠方案、各项疗程价(原价、体验价)等(均注明不退不换)。

庭审中,宋某配偶李某出席了庭审,但始终未提交委托手续,故其发表的意见依法不能代表宋某。

以上由顾客档案表、护理记录、消费记录、沪达资评报字(2024)第F017号鉴定报告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某某公司1是否应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应退还的金额是多少;

二、双方于2023年9月8日签订的退款协议是否排除宋某再次主张权利的可能。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首先应明确宋某的实际消费金额和应退还的款项。

经各方确认,宋某累计充某金额为 238,398 元。

根据某某公司 2 出具的沪达资评报字(2024)第F017号鉴定报告,基于宋某提供的顾客档案表、护理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据,评估认定宋某已消费 金额为 54,594 元,因此未消费金额为 183,804 元。

宋某提供的证据均是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形成的证据,经过双方合意,更符合合同相对性,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被告提供的证据主要为店内张贴的活动特惠方案、各项疗程价目表等,系被告单方面制作,针对不特定客户,未经双方协商,证明力相对较弱。

尤其是被告的价目表上注明的“不退不换”,属于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未与宋某进行充分协商,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该“不退不换”条款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加重了宋某的责任,排除了宋某的主要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此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综上,被告提供的以“不退不换”为内容的店内张贴资料,不能作为拒绝退还未消费款项的依据。

经各方一致确认,被告已退还宋某款项 111,120 元。

根据上述计算,尚有未退还的未消费款项 72,684 元,被告应当退还宋某该未消费的款项。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双方已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后续任何问题与门店无关”等,宋某无权再行主张。

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在宋某对实际消费金额未完全知晓、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况下签订的,且被告未充分告知宋某消费明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同时,退款协议中“后续任何问题与门店无关”等的约定,试图免除被告的法定义务,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前文所述,该条款应属无效。

因此,该退款协议并不妨碍宋某再次主张权利,被告以此作为拒绝退还未消费款项的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某某公司1应向宋某退还未消费款项 72,684 元。

宋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合同解除以及责任主体等,双方并无争议,在此不再赘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宋某 72,684 元;

二、周某对被告某某公司1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标题:一程序员。。。3 个月充值 SPA 消费卡 2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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