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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苏享茂自杀:翟欣欣不承担男方自杀法律责任

日期:2017年09月13日 20:52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佚名


自9月8日“遗书”曝光以来, 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被前妻翟某欣以 “他有漏税行为和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索要千万,被逼跳楼的消息成为网上热门话题。

苏享茂“遗书”曝光后,红星新闻曾联系翟某欣的研究生同学和她第一段婚姻的知情人,从侧面了解翟某欣其人。

而根据网络信息整理,苏享茂和翟某欣两人于2017年3月30日经世纪佳缘网站认识,6月7日领证结婚,7月16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女方在海南购买房屋一栋,特斯拉汽车一台,花费现金1300万。

事件发生后,网上质疑女方涉嫌骗婚的声音一直不断。对于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了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以及成都市律师刑专委秘书长蒋健。

关于“骗婚”

“骗婚”不是法律概念

贪财而结婚不构成诈骗罪

红星新闻:法律意义上的骗婚指的是什么?“骗婚”有哪些法律构成要件?

张承凤:“骗婚”只是民间说法,法律领域不存在“骗婚”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清晰地对“骗婚”的概念做出界定。但法律上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这个案子中,不存在近亲结婚、重婚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件,从婚姻的构成要件上看,他们之间的婚姻应该说是有效的,从目前获知的信息看,至少二人在结婚的时候男方没有被胁迫或威胁,因此他们的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红星新闻:如果是图财而跟人结婚是否构成诈骗罪?

张承凤: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贪图钱财“傍大款”而去结婚的现象,我认为这也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伪造身份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但本案中女方并没有伪造身份。

关于财产

1000万赔偿额太高

如有胁迫,离婚协议可变更

红星新闻:女方在短暂40天的婚姻关系期间,从男方取得了大量的财产,从情理上很难被社会大众所理解,从法律上,这些财产的取得,应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属于男方的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配?

张承凤:婚后所得的财产叫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海南的房子、特斯拉汽车等财产的资金构成是什么样的,如果海南的房子是在婚内买的,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只存续了一个多月,按照常识性的认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创造的财富不会太高,就算是上市公司的市值增长,也不至于这么迅速地,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短时间内膨胀,所以很有可能买房、买车的钱是用男方婚前所得的钱买的,那么这种财产是赠与性的。

但是从另一个法律层面上说,房、车是女方婚后所得的,那么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车子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也可以分一半。我赠与你的财产,是基于夫妻二人生活长久的预期,你要离婚了,我这个预期就没有实现、达成,那么我就有权利要求在分财产时考虑公平合理性。

红星新闻:如果女方涉嫌以结婚的形式骗取钱财,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怎么处置?是否应当返还给男方亲属?

张承凤 :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综合考虑赠与行为的目的,二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本来男方对这些财产是可以主张权利的,但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就要按照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来。当然,离婚协议也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前提是在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后的一年以内,有证据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至于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是不是被欺诈、胁迫,这个还不好说,要看有没有相关证据。

这个案子,男方被女方胁迫签订离婚协议的可能性还是有,1000万的赔偿数额,任何一个法条都看不到有那么高的,就算男方有过错,像李阳家暴案,最后判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五万。她凭什么要求对方给予1000万元的精神赔偿,理由在哪,这里面可能就有问题,男方的家属可以提出这些质疑。她让男方赔钱,但男方现在都死了肯定赔偿不了。目前法律上对于离婚协议的撤销还是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就算离婚协议是属于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家属能否撤销离婚协议,这个目前是没有定论的,因为家属不是当事主体,合同的相对方只是夫妻二人。

关于法律责任

婚恋网站责任不大

若遗书属实,女方涉嫌敲诈勒索

红星新闻:如果用户在婚恋网站填写的资料不实并由此产生一些不法行为,那么婚恋网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蒋健:对个人信息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婚恋网站作为个人信息的发布平台,在进行形式审查的时候会有声明,比如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还会有免责条款,比如用户需要保证他们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我认为,要求婚恋网站对每一名会员的信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工作量很大,而且也不太现实。对于他人在婚恋网站上提交的信息,男女双方都需要自己核实,对个人的重大的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主要责任在用户自身,作为婚恋网站责任不大。

律师解读程序员自杀:女方不承担男方自杀法律责任苏享茂说,翟告诉他的多个个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图据网络

红星新闻:如果女方确实是婚托,那么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其隐瞒婚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的情节?是否在离婚时要承担不利后果?

蒋健:需要有严格的证据能够证明女方以结婚为形式,真实目的在于图谋财产。一般情况下,可以从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夫妻行为的发生等方面判断。

对于先前的婚史,法律层面上看当事人想要查询是非常简单的,在登记结婚的时候就能查到。之前有过婚姻行为并进行隐瞒,对于另一方是否会造成巨大的伤害,需要看具体情况。女方是否有婚史的隐瞒,无法上升到刑法领域,不能构成诈骗。

红星新闻:如果男方遗嘱属实,女方以举报男方偷逃税务威胁其向自己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据死者遗嘱爆出,女方以“赔精神损失一千万,否则曝光灰色经营”、“先转账再离婚”等手段,威胁男方,如果女方存在上述行为, 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涉嫌构成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蒋健:女方不可能是诈骗,诈骗是虚拟某个事实或者隐瞒某个事实让对方误以为是某种情形,从而骗取到财物。如果男方漏税偷税、灰色经营不是事实,而是女方让他误以为自己偷税漏税,那才可能构成诈骗。

红星新闻:如果女方骗婚的行为属实,男方因不堪压力而自杀的行为,女方是否应对男方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蒋健 :女方对男方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首先男方是自杀行为,而不是受到女方的故意伤害或杀害,其次对于男方的这种情况,法律上已经提供了救济的方式,即他如果认为女方在通过婚姻的形式来获取财物,或者认为女方在威胁他并索要钱财,那么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女方就有可能因为构成敲诈勒索而受到处罚,但这种情况下男方自己也会因为偷税漏税、灰色经营受到法律追究,所以从人性的角度考虑,对于死者,这是一个难题,但从法律的角度,男方没有做出正确选择。


(原标题:“程序员自杀事件”律师说:按已披露信息来看,女方不承担男方自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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