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旗下的微信平台“上海发布”发布公告,称上海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户口管理新政策。引人注目的是,该政策中特别提到定居国外者必须注销户口。一个月内不主动注销户口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注销。
为进一步核实消息准确性,笔者查看了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新政全文,其中第四十六条如下: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上海警方官网全文见文末链接)
这种对依旧保留中国籍的公民“斩草除根”式的政策立刻引发众多海外华人的热议和关注。就在本月,国侨办主任还在两会大声喊话海外华人“娘家人还是娘家人”,一转眼,娘家的“家谱”就要踢人了。许多华人担心,上海的这一政策是为在全国范围推广试水。如果海外华人安静沉默接受了,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从2007年前出国留学人员强制注销户口,到之后不再强制注销户口,再到如今拿绿卡就得强制注销户口.......政府户口管理政策的方向性明显反复不定。偏偏在中国,户口又是一个如此金贵的东西,离了它,常常寸步难行。一方面中国政府高调宣传希望海外华人同做中国梦,为海外人才参与国家建设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又处处区别对待未入外国国籍,但在海外定居的公民,人为设置种种障碍。这真有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以下是上海官方公布的户口管理新政摘要: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提升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
问:常住户口的登记原则是什么?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问: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问:哪些情况需要注销户口? 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
问: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怎么办? 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问: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问: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不肯迁出怎么办?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买卖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
问: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如何证明本人的户籍信息?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开具户籍证明? 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二是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 三是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上海市公安局官网发布的户口管理新政全文:http://www.police.sh.cn/shga/wzXxfbZfgkxx/detail?pa=7e6fb2fa2038e383cd705b71fbe4b03241351027bfa0f26efedd08cb679987c1c9fd6c3790e0e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