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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方爆炸案证人翻供 罪犯何世光坐牢23年后出狱喊冤

日期:2019年01月18日 11:49 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作者:佚名

1993年5月29日晨7时许,贵州省大方县发生一起汽车爆炸案,导致马场烟草站站长王建华当场死亡,其妻胡德芬、儿子王林受伤。

时年29岁的何世光在案发后被大方警方收容审查,此后,何世光被原毕节地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被贵州省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何世光向检方、法院一直坚称冤枉。2016年出狱后,何世光发现,指其犯罪的重要证人全部翻供。

涉案人何世光:案发前一晚是痔疮术后第三日在家打麻将,不具备作案时间和可能,案发一年后被刑拘,自称遭警方刑讯逼供;

证人许世(化名):案发前一晚未见过许世光,自称遭警方刑讯逼供后以包庇罪被劳动教养三年;

证人彭明富:我没有炸药、雷管,也没有接触过。我以前在公安局作的口供时公安威协(胁)的结果,是假的。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2018年12月30日,何世光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出刑事申诉。

何世光展示被警方刑讯逼供的细节。摄影/记者胡磊

小县城爆炸命案

1993年5月29日清晨7时许,贵州大方县大方饮食公司停车场,大方县马场烟草站站长王建华和妻子胡德芬、儿子王林坐上了前一晚停放在这里的北京212吉普车。一家三口坐好后,王建华发动汽车,准备前往马场烟草站上班。但当车辆发动之后,汽车底盘随即发生了爆炸,王建华当场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王建华的死是因生前被炸药炸坏双下肢,造成粉碎性骨折,大量失血而死亡。

大方警方经过十余天的侦查,认定死者王建华的前同事何世光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1993年6月11日将何世光“收容审查”。直到一年后的1994年7月21日,何世光才被大方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在1995年5月19日,对何世光以爆炸罪提起了公诉。公诉书指控,1993年5月28日晚7时许,何世光获悉王建华开一辆北京212吉普车到了大方县城,于是何世光去找朋友许世,何世光对许世说“王建华来了,跟我去搞他”。于是,何世光和许世在大方县城的街头监视王建华的去向,当他们看见王建华的北京212吉普车停在大方县饮食公司的停车场后,何世光和许世就到何世光的父亲何章银家中,从何章银睡的房间中取出了炸药、电雷管、电池、拉线开关等,来到了许世家中。

检方披露的细节显示,许世此时劝何世光算了,“不要这样整”,但何世光听不进许世的劝阻,便只身走了,许世则一个人在家中睡觉。

公诉书指控,何世光回到了自己家中拿了一只手电筒,将早前从父亲家中取回的炸药、电雷管、拉线开关等安装成为了爆炸装置。

5月28日晚23点左右,何世光携带好自制的爆炸装置,从大方县饮食公司停车场背后翻越围墙,进入到停车场中,将爆炸装置捆绑在王建华的北京212吉普车的前桥上,“将拉线开关线固定到汽车的传动轴上”,装置完毕后,何世光再从原路翻越围墙回到了自己家中。

公诉书还根据许世的证言,确定了何世光的作案动机为报复王建华——1992年7月,何世光从大方县马场烟草站调到了条件艰苦的大方县坡脚烟草站则鸡收购点工作,何世光怀疑调动是王建华“整他”,于是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是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刑事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破案报告以及事件报告等组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何世光的一审判决书。摄影/记者胡磊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

1995年11月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院对何世光爆炸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中,何世光聘请了毕节当地的两名律师苏源文、吴学新作为辩护人,两名辩护人在庭审中认为,何世光没有作案时间,且犯罪动机、目的均不明确,同时主要证人许世已经翻供,所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爆炸罪。”

毕节中院认为,何世光当庭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理由,均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毕节中院以何世光犯爆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毕节中院宣判后,何世光以“一审判决不是事实,是被冤枉的”提出上诉,何世光的辩护人也以“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意见为其辩护。

贵州省高院在一审近两年后的1998年2月,再次以何世光所作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在作案手段、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基本一致”、作案前活动情况与许世所作有罪供述“基本一致”为由,二审驳回了何世光及其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在维持了何世光犯爆炸罪的前提下,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上游新闻记者在大方当地走访时发现,案发的“大方县饮食服务公司”停车场早已物是人非,现在被用于停放货车等,停车场周围的商户对于这起发生在1993年的爆炸案也不甚了解。

55岁的何世光出狱后一直在为自己的遭遇进行申诉,联系当年的证人、律师、检察院,成为了他这两年来的生活主轴。

何世光对上游新闻记者说,他从1993年被大方警方抓捕开始,就坚称自己和饮食公司停车场内发生的爆炸没有关系,一二审的庭审中也坚持为自己做了无罪辩解,但除了换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应依法从重处罚”的定性外,没有人相信他所说的一切。

外出监所 “花钱消灾”?

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的起诉书和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何世光在公安侦查阶段承认曾经犯下了这起爆炸案。何世光说,他的这些有罪供述,在一审及二审中都作出了说明,这些都是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之下做作出的假口供。

何世光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1993年6月5日上午10点过,他被叫到单位中,随即便被警方控制。在随后的突审中,警方一直询问何世光当年5月23日、5月25日、5月28日在干什么,何世光当时回应警方说,1993年5月25日他在朋友许世的陪同下到邻县去做了痔疮手术,因为疼痛难忍,5月25日之后根本不能下地行走,一直在家休息;5月28日当晚,和妻子一起在家同几个朋友一起打麻将。

目前,当晚在何世光家打麻将的四人均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这一说法。

何世光被警方控制后,一直在大方县公安局内接受审讯,警方在审讯多日后,一直没有突破。1993年6月11日,被警方控制6天后,何世光被采取了“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随后被送到收容审查站。

何世光对上游新闻记者介绍,直到1994年7月8日,他一直呆在大方县收容审查站,期间也没有警方人员对他进行询问。何世光觉得,自己似乎成为了收容站里被遗忘的人。

1994年7月8日,何世光被警方人员带出了大方县收容审查站,何世光清晰的记得,带他出收审站的是时任大方县公安局领导胡某,他们的目的地是何世光姐姐家中。

何世光表示,当时带他回家的时任大方县公安局领导胡某,曾在家中提出了“花钱消灾”的建议,并表示上下打点需要大概两三万元。一心想着自己没有做过的何世光,直接拒绝了警方的这一“建议”。

何世光的姐姐何何世英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1994年7月8日晚上,警方人员带着弟弟回到了家中后直接到二楼谈事情。因为弟弟“在里面”一年多了,何世英赶紧给弟弟煎了两个荷包蛋,“让弟弟好好补补”。就在何世英把面条端上去的时候,大方县公安局时任领导胡某对她说,“只是让他(何世光)去了解情况,只要把情况了解清楚了,个把星期就回来了”。

何世光1994年7月8日当天从大方县收审站外出,在相关司法调查资料中也得到了证实,官方对这次外出的说法是“动员亲属进行思想工作”。

何世光7月8日返回大方县收容审查站之后,一直在呆到了同年7月21日,当天他被转到原毕节地区收容审查站,何世光在这天被刑事拘留。

上游新闻记者1月13日联系到了时任大方县公安局原局长胡某,目前他已经已经退休。胡某表示,因何世光所牵涉的爆炸案已经过去了20多年,案件的详细情况,已经记不清楚了,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何世光25年后在大方县的爆炸案现场。摄影/记者胡磊

自己否认有罪供述

何世光指控,1994年7月21日,他在原毕节地区收审站遭遇了警方的刑讯逼供。

何世光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在7月21日抵达毕节地区收审站之后,他立即就被警方的审讯人员持续不断的反复审问,审讯人员采用了长时间双手反扣、反复踩踏脚铐、用脚踢踹胸口等方式,反复对其进行刑讯,逼问其在1993年5月28日、5月29日是否准备和实施了在大方县城的爆炸行为,“我还记得打我特别厉害的,是一个40多岁的平头中年男人,打的特别厉害”。

何世光对上游新闻记者展示了当年被刑讯逼供的各种姿势,同时表示自己手腕上还留了手铐痕迹,他解释说这都是当年审讯人员对其进行刑讯时遗留下的痕迹。

何世光说,经过近一夜的不间断“审讯”,他不得不承认了爆炸案是自己所为。

何世光第一次作出的有罪供述并没有得到警方的认可,何世光说警方向他播放了好友许世的审讯录像,何世光根据许世的证词,向警方供述了相关的罪行。何世光说,在警方非常详细的提示下,他还绘制了汽车爆炸物安装图。这些证言、图示,成为后来毕节中院、贵州高院对其定罪的关键证据。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何世光作出的有罪供述,1995年毕节中院的一审、1996年贵州高院对二审中均被自己否认。

毕节中院一审判决书中记载,何世光当庭辩解,“我原来的供述是公安机关逼供的结果,没有作案”;在二审的案卷材料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刘世红、车淑娟在1996年4月8日于毕节地区收审所提审了何世光,期间何世光一直否认自己曾经作案,表示“我不会做这种事”。面对贵州高院法官刘世红“你原来为什么作案”的提问时,何世光详细的描述自己在毕节地区收审站内被警方刑讯逼供,根据许世的审讯录像进行回答的经过,何世光同时还表示自己曾向检察院反映被刑讯逼供,但未获回应。

上游新闻查询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何世光爆炸案的合议庭中没有“刘世红”、“车淑娟”两位法官,但“刘世红”、“车淑娟”1996年的确在贵州高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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