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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日期:2019年12月13日 18:18 来源:中新经纬 作者:佚名

央行、外汇局: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3日电 为落实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汇兑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统计与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而拟出台实施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合并QFII/RQFII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三是优化托管人管理。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根据原规定,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四是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8月末,QFII投资总额度3000亿美元,共计292家QFII机构获批或备案投资额度1114亿美元;RQFII制度在20个国家/地区试点,总额度19900亿元人民币,共计222家RQFII机构获批或备案投资额度6933亿元人民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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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境外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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