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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安徽一杀人犯被判12年没蹲过一天监狱

日期:2020年09月13日 14:30 来源:百度号案件老闻 作者:佚名

9月13日,中共休宁县委政法委员会官方微博发布《休宁县就王某某一案开展全面调查》。

网络媒体发布“伤人致死被判刑12年,行凶者没蹲过一天监狱引质疑”相关报道,休宁县委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已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全面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因农村建房纠纷,一对父子竟手持钢钎,将同村一名27岁女子打死。说起这桩发生在1995年的命案,居住在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板桥乡板桥村的不少村民,至今仍心有余悸。而让村民们最吃惊的是,其中一名凶手,在刑期内竟出现在了村镇的大街上。

行凶者未被收监,这令被害者家属无法接受。25年过去了,他们仍然在追寻着事情的真相。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名行凶者虽曾两次获批保外就医,然而在县、市两级法院的卷宗里,均无相关批准文件。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在针对此案进行调查,目前尚未有结果。

这个事件本身就很魔幻,一张模糊的诊断证明,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的“保外就医”手续,换来了他12年的行动自由:不需要去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管理,没人来考察他的病情连装病都不用,生活一切如常,吃喝玩乐一样没落下。

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追寻着事情的真相申冤25年却始终石沉大海。

从既往判例来看,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的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类:

1、做出罪犯病残鉴定报告的医生,一般是副高以上级别医师、主管业务院长及以上级别人员。既往研究证明,在违反条件办理保外就医案件中,与鉴定医生直接相关的比例为94.2%。

2、监狱公务员,一般是监区长、管教科长、监狱长及以上级别人员。2003年,吉林某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长受贿5万元,帮助罪犯伪造肺炎、呼吸衰竭病情,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最终该副监区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3、法院审判人员,一般是刑庭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1999年,洛阳某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王某、审判员白某,为增加庭里收入,接受罪犯支付的5万元退赔款,违规让看守所出具公函,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4、看守所工作人员,一般是看守所所长、指导员及以上级别人员。1995年,江苏某县看守所副指导员兼狱医的杨某,在接受看押人员刘某家属吃请后,让刘某伪装阑尾炎发作,又通过医务人员出具虚假的验血报告,最终让医院为刘某实施了阑尾切除手术,从而得以保外就医。

此外,为了让另一在押犯王某获得保外就医,他还让王某喝乙肝病人的血液,谁知道直到王某入狱,病毒也未发作,因此未得逞。从既往判例来看,违规办理保外就医的核心环节就两个,一个是医生鉴定环节,一个是监狱或者看守所环节。你要问谁放走了巴图孟和,可能是看守所中有一定职务的人(指导员、所长的可能性大),由于看守所的上级是公安机关,所以也可能是该看所守上级公安机关中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副局长、局长的可能性大)。

从医院和看守所这两个环节查,顺藤摸瓜,准没错! 而且由于保外就医需要经手的环节众多,这是一起窝案的可能性大。我估计当地政法机关要开始地震!不过震震也好,震震更健康!

事件:父子二人打死同村27岁女子

程列平家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板桥乡板桥村,与同村的王某本无仇怨。1994年前后,王某想在程列平家老宅子附近建房,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一度还闹上了法庭。后经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家建房行为合法。1995年8月1日上午,程列平的姐姐程美枝发现,王某的父亲雇佣工人在她家附近建房,于是上前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王某父子见程美枝没有退却的意思,一怒之下,二人先后持钢钎将程美枝打伤,造成其左侧脑挫裂伤和双侧颅内血肿,后来她被送到黄山市人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1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父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获刑12年和10年,并赔偿程家1.7万元。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中,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偏轻,于是在1996年8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指令休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认为,王某父子在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却手持钢钎殴打程美枝的头部,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判决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偏轻,应适当从重处罚。1996年11月11日,王某父子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各增加了两年刑期,即王某父亲刑期14年,王某刑期12年。二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需要监狱和检察院及法院三个部门配合完成,谁审批谁负责,这里面分层次区分,监狱有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验证关押人员病例单,检察院审查申请保外就医条件是否充分,法院根据两个部门提供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作出是否保外就医的判决。我们可以看看具体保外就医工作程序,以便可以有理有据有节分析巴图孟案件:

保外就医的办理流程如下: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抛开所有法律里面的条文,大白话讲讲:

看守所里面是否可以保外就医

张三犯了诈骗罪羁押在看守所,突然疾病发作,必须需要做手术。而且需要去大型医院,不是普通的医院。

问:此时,张三,应该被什么部门批准去治病?这个时候是保外就医还是监外执行?

第一:要看张三目前属于什么阶段,用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在侦查阶段,属于公安机关羁押的人。审查起诉阶段,就是检察院羁押的人。审查判决的话,就是法院阶段的羁押的人。

而看守所,是羁押场所,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这个时候发生这样重大的事情。

必须通知羁押阶段对应的机关,以及公安机关部门行政主管,以及看守所行政主管和住所武警中队。

得到羁押机关的答复批准,公安机关主管批准,在看守所的民警和武警,带去医院检查,治疗,手术。全程高度戒备!

假如张三手术很成功,但是很容易复发,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

1:如果没有判决,在外治病,肯定是取保候审。

2:如果是判决了,又没有送去监狱,在看守所临时犯病,需要出去治病怎么办?这个时候又叫什么?保外就医!

3:假如张三是一个女生,取保候审回来,当天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准备判决实刑以前,张三从口袋拿出某某某医院怀孕的证明,这个时候又叫什么?

审判长肯定判:监外执行。

4:张三被判决以后,犯病了,必须动一个大型的手术的,否则有生命安全。

各部门也批准,先去看病,此时只是各部门通气,因为没有确诊和手术的必要性。谁知道,一到医院,主任医生说,这心脏有问题,或者有尿毒症。必须马上手术! 此时,各部门选择的是 保外就医。

关键知识点来了:保外就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指:临时有重大疾病,需要在最短的时间以内去医院治病,而且这个疾病,一时半会还有未知的可能性。属于,紧急事件!是指针对:已被判刑的人,而非待判刑的人。

发生保外就医的情况,大多数是监狱。

而非看守所。

看守所是否可以监外执行:

由于看守所目前只羁押三个月以内的,看守所从法律的角度,具备监外执行的申请权利,批准权利在上级公安局。

那么:又是张三,判决以后,被保外就医以后,动了手术,在半年以内,这个病反反复复,根本无法根除。医院以及司法鉴定,认为张三这个病,不适合收监。应该向判决的法院提请:监外执行。

为什么向判决的法院提请呢?因为看守所已经不管刑期三个月以上的。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看到这里,明白没有?

我也是一时脑热,用最普通的大白话写出来的。

切记:保外就医的时间,也抵押刑期。

同时:只要保外就医,疾病被认定可以收监,而保外的刑期没到刑期,收监执行剩下刑期。

监狱: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内容同上。

但是,监狱的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由服刑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申请。

批准以后,保外就医或者监外执行。

监狱里面,能够保外的,最近几年,很少。

但是:监外执行,很多。

为什么监狱管理局有权利监外执行。

是因为,服刑人员,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监狱和监狱管理局可以有紧急排除服刑人员身体,生命安全的权利。

如果要由原判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裁定,时间与流程太麻烦。

避免导致,当生命特征有快速转变情况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就医。

所以:没事不要问,能不能保外就医,就医的时候,就目前我们国家监狱系统,很少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因为有每年二次的监狱体检!这个之前一直忘记说了!能够做到,在不可逆转的疾病发生以前,提请监外执行。

当监外执行期间,疾病根治以后,鉴定不会复发,刑期为满。

撤销监外执行,改收监。

如果监外执行期间,疾病一直反反复复,监外执行到判决刑期截止日。

自动恢复:自由身份。

综述:监狱里面,目前只有监外执行,很少有临时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最终的目的是:能够在快速的时间里面,能够让服刑人员当身体疾病,威胁到身体特征,生命特征,能够在第一时间,避开更多的流程,得到医治。

虽然安徽这个杀人犯一直在外面。他是否运用了非正常的手段,不予评价。毕竟,不能让有钱有势的人运用非正常手段获得保外,监外执行。于法于理于民,都无法体现刑罚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重与支持,当其他服刑人员生命以及身体受到重大疾病影响的时候,监狱和监狱管理局,能够在第一时间,批准监外执行。

村民反映:王某未被收监,刑期内结婚生子

现代快报记者走访了板桥村多户村民,大家对程家当年的变故深表惋惜。回想起那段往事,今年74岁的王阿姨记忆犹新:" 记得出事当天,程家的父亲和二儿子,与我们一起去村里开会的,刚开会没一会儿,就听说他家出事了。" 王阿姨和大伙一起赶到了现场时,看到程美枝已经受伤严重,被她姐姐搂在怀里,身上还有好多血。

王阿姨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时隔多年,如今王某早已成家,且育有一儿一女,平时见不到人,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到村里。" 按照两个孩子的年龄推算,他(指王某)应该是在服刑期间结婚的。对于这一点,村上很多人都知道。"

65岁的项师傅当年曾帮助程家料理后事,他向记者证实,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他曾在休宁县城里见到过王某,那时王某本应在监狱服刑。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村民都知道王某保外就医的事。有人说,王某从未被收监。据知情人透露,王某的父亲刑期结束后,在休宁县照顾小孩,而王某则到杭州打工了。

当年王某是如何被保外就医的呢?带着疑问,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了王某在板桥村的老宅,看到王某母亲一人在家。" 这里就我一个人,其他人都不在,没有联系方式,找不到人,也不要问我。" 面对记者的采访,王某母亲简单说了几句,然后匆匆将院门反锁,回到了屋里。

随后,现代快报记者又联系到当地的村委会、乡政府,得到的回答均是无法联系上王某和他的父亲。官方回应:监狱无收监记录,检方调查尚无结果

最后

这里有两点明显的问题:

1.立案侦查前几个月才引起注意——说实话,就是说之前还不能动他,动不了他,到这个阶段要收网了,才能动他,全国各省防上访跟那啥似的,合着人家一个小干部就能压住?那肯定是他背后还有一个不知道大还是小的老虎呗?总不成云南那个是苍蝇,内蒙这个还是个苍蝇?全国这样算,得有多少个苍蝇?真就不把刑法当国法了?

2.一个当年故意杀人就坐12年的人,数罪并罚结果还是12年?看样子,这个网还是没收拢呗?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拍——当年港剧《大时代》里,丁蟹判了刑,丁家几个儿子为了救他,还得先安排他“绝症”,特殊情况下获释后,再找“大师”气功治病,然后对外昭告他“康复”。 如此看来,黑道的大老虎到底还不如白道的小苍蝇来的实在。 综上:谁授意,谁行贿,谁签字,统统都有责任,这些人都得负责——不过看到这位主犯也就罚酒三杯之后,我怀疑其他人,也未必就真能动得了。

注:目前我只看到了部分相关报道,官方还未给出回应,我就按假如该事件为真来讨论。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界面新闻等等

原标题:安徽杀人犯判12年1天没蹲刑期内结婚生子、同时、监狱无收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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