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许多婚礼习俗已经简化或发生了变化,但一些传统的元素仍然被保留下来,例如见面礼、彩礼、嫁妆等传统习俗依然普遍存在。正所谓千亩良田,十里红妆,这也体现了父母对儿女新成立小家庭的托举和爱护。由此,一个婚后财产问题便出现了,嫁妆究竟是妻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女方能把嫁妆带走吗?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结婚10年后离婚时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解答。
甲、乙两人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23年8月,甲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24年11月,甲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返还陪嫁物品(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六床)。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其中,关于陪嫁物品的返还问题,一审认定现存的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一台、丝绵被4床归甲某所有,但未支持其要求返还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二床的请求。
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增加返还上述陪嫁物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结婚长达十年以上,甲某陪嫁物品的价值并未超过乙某支付的彩礼数额,且部分陪嫁物品已毁损灭失,双方仅认可现存的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一台、丝绵被4床。因此,驳回了甲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在法律意义上,嫁妆就是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判断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要看有没有明确指定赠与对象。女方父母明确指定该嫁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父母明确指定该嫁妆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二、要看赠与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若在结婚登记前赠与,那么该嫁妆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若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那么该嫁妆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嫁妆在婚后被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投资,并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在离婚时就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特别提醒:此时还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有书面的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要考虑赠与财物的类型。1、如果是冰箱、家具等日常家用产品,婚前购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房产、汽车等重大财产, 婚前父母以女儿名义全款购买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婚后父母以女儿名义全款购买的,一般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3、如果嫁妆是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4、除上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嫁妆,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四、嫁妆返还的原则。在实践中,陪嫁物品的价值往往与男方支付的彩礼价值相挂钩。如果陪嫁物品的价值未超过彩礼数额,且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况下,女方要求返还全部陪嫁物品的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另外,陪嫁物品的返还通常会受时间因素影响。若结婚多年后离婚,部分物品可能因正常使用而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显著降低,那么法院在处理陪嫁物品返还问题时,通常以现存物品为依据。
嫁妆是女方家人对这场婚事的祝福和“赞助”。但为了以防万一、避免在离婚时反目成仇,建议各位准新人在结婚时,对嫁妆等可能存在纠纷的财产进行分割,协商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公证,以免突生变故、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离婚了,结婚“嫁妆”女方可以带走吗?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