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安远路33号发生过警民冲突的楼房
由于重伤在身和被刑事拘留,24岁的韩晓峰,离校将近一年,至今无法回济南大学继续学业。
在上海静安区,韩晓峰一家四口,生活在安远路33号一栋老楼里。截止2017年4月13日,在此居住50多年的韩家人,是该动迁区域居民中唯一的“钉子户”。此前,法院终审判令韩家人搬离安远路33号,但他们依然居住在此,为了应对拆迁,还购置了钢珠弹弓、硫酸等放置在家。
2017年4月13日,拆迁公司与韩家人发生摩擦,警方前往处置。谈判后,现场发生更激烈的冲突,韩家人向民警泼硫酸和投掷煤气罐。警方随后攻入屋内,韩晓峰四肢中枪,其母身受重伤,其舅中枪后不治身亡。
深一度(ID:intodeepthoughts)近日获悉,韩晓峰及其父母3人均面临犯罪指控,检方分为3个案件,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
△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韩晓峰卷入到这起冲突中
弹弓、硫酸、煤气罐
2018年1月18日,律师朱孝顶、尚满庆在静安区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的一间病房里会见韩晓峰。
距离“4.13”事件已有9个多月,韩晓峰第一次看到案发当天的视频,有时莫名亢奋,更多的时候木然无语。当电脑里传出枪响时,他突然崩溃,对律师哭泣:“我不想看这个。”
案发后,韩晓峰一直住院治疗。他的四肢均有枪伤,伤口未痊愈,裹着厚厚的纱布,每天都要输液消炎。因其生活不能自理,医院还专门安排了其他病人照顾他。一天中的绝大多数时间,他只能躺在病床上发呆。
这次会见长达5个多小时。韩晓峰从律师口中第一次得知,他的二舅鞠海良,在“4.13”事件当天中枪后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卒年37岁。
“4.13”事件前不久,鞠海良从山东赶到上海,住在韩家。
而进入大四阶段的韩晓峰因为课少,可以留在上海的家里,不必去学校。另外,因为有3门功课挂科,他面临延迟毕业。
安远路33号处于动迁区域,韩家住在一栋4层楼房3层的305室,是涉迁居民中最后的“钉子户”。
案发当天,305室住着韩晓峰一家四口和鞠海良5人。冲突升级前,韩晓峰上小学的妹妹还在学校,其父韩金凌已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室内只有3人。
据官方通报,现场民警开枪之前,遭室内3人的攻击。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017年4月14日发布消息称:“4月13日13时45分,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安远路一居民楼内有人击发钢珠伤人。民警迅速前往处置,遭三楼一户居民阻碍和攻击。期间,3名嫌疑人突然向处警民警泼洒腐蚀性液体,造成多名民警和群众不同程度灼伤。增援民警赶到后,犯罪嫌疑人时而投掷砖块空瓶、时而打开液化气开关继续与民警对抗。民警反复进行劝说,至18时20分左右,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点燃液化气钢瓶扔到二楼平台,民警迅速将火扑灭。随后,嫌疑人持菜刀、剔骨刀砍伤民警,并泼洒腐蚀性液体,被公安民警当场击伤制服……”
事后,韩晓峰及其父母均被刑拘,受伤严重的鞠海良于20天后在医院不治身亡。
深一度从韩晓峰等3人的律师处了解到,警方侦查结束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已诉至静安区法院,3人涉嫌的罪名分别为:韩晓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鞠海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韩金凌,寻衅滋事罪。
△上海警方当时对该事件进行了通报
“承租人”之争
在安远路33号305室,韩家人住了50多年。房子面积虽不足50平米,案发时,共有10人的户籍登记在此。
这10人包括:韩永发夫妇2人(韩金凌的父母),韩江凌(韩金凌大哥)一家3口,韩金凌一家4口,韩金凌三弟的儿子。
离休干部韩永发是最早的户主。韩永发生于1927年,山东沂水县人,参加过抗战,后从部队转业到上海工作,1965年,单位给其分配此房。韩永发的3个儿子,都在此居住长大,后来其他人相继搬出,只留下韩金凌一家4口。
据韩江凌介绍,韩金凌曾在房产公司上班,熟悉拆迁政策,因此,韩家关于房产的事,都交由韩金凌打理。此前,韩家还有两处单位分配给韩永发的住处,面积分别为50余平米和10余平米,两处房产均已拆迁,都是韩金凌经手办的。
韩金凌等3人被警方带走后,对韩家房产问题最清楚的是韩金凌的妻弟鞠海升。
鞠海升介绍,包括韩永发在内,安远路33号楼房原有11户居民,户主皆为原上海市燃料公司职工,该楼的原产权也归燃料公司。
燃料公司划归中石化上海分公司后,33号楼的产权人变更为上海市霓虹电器厂。1999年,上海市劳动局(现为上海市人社局)从霓虹电器厂收购33号楼的房屋产权,此后,房屋性质从居住公房变更为办公用房,至迟在2004年,有10户居民签订协议,把公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上海市人社局。
而韩家人认为,其他10户都转让了公租权,唯独韩家没有转让。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2009年的拆迁方案,安远路33号楼在静安区86号地块内,该地块属静安区公益性旧区改造,用于建设静安区老年健康中心。划入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凭《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即可办理拆迁安置。
鞠海升介绍,根据86号地块拆迁人的认定,韩家在户10人不是公房承租人。2014年12月4日,拆迁人上海市静安区卫生事业管理中心,与上海市人社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中,上海市人社局为305室的权利人,韩家在户10人为第三人,由人社局负责7日内让第三人搬离被拆迁房屋。
据上述协议,上海市人社局共获得265万余元动迁款,共订购本市嘉定区金耀路的4套房产,其中1套为95.92平米,另外3套为78.34平米,共计价值215万余元,另有余款50万余元。人社局以上述房产为拆迁条件让韩家人搬离,被韩金凌拒绝。
韩家人认为,按拆迁政策和公房承租人安置标准计算,他们总计应得600余万元动迁款。但各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此后,韩金凌一家成了“钉子户”,一直扎在安远路。
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卫生事业管理中心,以上海市人社局为被告,并以韩永发等10人为第三人,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中,韩家人出具多份证据,试图证明其有合法的承租权。证据包括中石化上海分公司的一份书面证明,证明305室是单位分配给当时从部队转业的韩永发,此外还有户名为韩永发的租金计算表等。
2015年11月25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人社局败诉,并承担责任携韩永发等第三人搬离安远路,搬入本市金耀路的安置房。
法院认为,第三人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与被告存在租赁关系。安远路33号原为企业厂房,后为被告办公用房,第三人所使用的房屋系办公用房中的一部分,该房用途并非公有居住房屋,第三人系单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为解决实际居住需求安排使用该房屋。
“根据规定,有房产证或有公房承租权的证明才能落户,如果没有承租权,韩家人的户籍根本不可能落在安远路33号,”鞠海升称,动迁方案只针对两种人补偿,即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如果法院认为韩家人不是承租人,那么,根本就不需要安置,判决书可以判决零补偿。
此后,韩永发等10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其申请再审后,被上海市高院驳回。2016年9月,静安区卫生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判决,静安区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由静安区政府组织实施。